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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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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洪山区建筑业协会(原洪山区集体建筑企业协会)是由全区建筑企业、砼构件企业、装饰企业、建筑设计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全行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为“两型社会”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本会接受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和洪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办公地址在洪山区雄楚大街357号华瑞大厦1栋A单元1609(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探讨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及构件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技术咨询,传递信息和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开展先进企业、先进经营者、先进项目经理的评选、表彰。

  (五)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技术进步、人才成长,提高企业素质服务。

  (六)在国家法律、法令指导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关系。

  (七)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完成其委托的任务。

  (九)出版报刊、建立洪山区建筑业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

  (十)发展与省、市建筑业协会和省、市质量安全协会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有质询权。

  (七)实行会员平等、民主协商原则,允许会员同时参加其他协会。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会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必须是企业总经理及以上人员;

  (七)会长单位必须是在洪山区依法纳税的企业;

  (八)安排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每个季度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区民政局社团登记办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职资格及参会纪律由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实行任职终止制度。前款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不践行本会章程,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会员合法权益及协会形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即终止其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五)督促、检查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部工作;

  (三)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单位的捐赠;

  (三)申请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方能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收入和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并严格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因故必须终止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对本会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才能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区社团登记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零壹玖年一月十八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